职称评审资讯

衡水市职称申报  >   职称资讯频道
职称 主页

《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规定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【yuán】和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令第25号【hào】

《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【jì】续教育规定》已经9-21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【tǎo】论通过,现予【yǔ】公布,自9-21起施行【háng】。 中文名: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人力【lì】资源和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部【bù】令第【dì】25号 发布单位【wèi】: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 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 ………

职称证

《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育规定》已【yǐ】经9-21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【huì】讨论通过【guò】,现予公布,自9-21起施行。

中文名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

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
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【xù】教育活【huó】动,保障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权益,持续提高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素【sù】质,根据有关法律【lǜ】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和国【guó】务院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【tiáo】 国家【jiā】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【tuán】体等组织(以【yǐ】下【xià】称用人单【dān】位)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(以下称【chēng】继续教育),适用本规定。

第【dì】三条 继续教【jiāo】育应当以经【jīng】济社会【huì】发展和科【kē】技进步为【wéi】导向,以能力建设为核心,突出【chū】针对性【xìng】、实用性和前【qián】瞻性,坚【jiān】持理论联系实际、按需【xū】施教、讲求实效【xiào】、培【péi】养与使用【yòng】相【xiàng】结合的原则。

职称文件

职称文件

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。

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应【yīng】当适应岗位需要【yào】和职业发展的要【yào】求,积极【jí】参【cān】加继续教育【yù】,完善知识结【jié】构、增【zēng】强创【chuàng】新能力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水平。

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、社会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。

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【jīng】费应当按照国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【dìng】予以保【bǎo】障。企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等应【yīng】当依照法【fǎ】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【guī】和【hé】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【zhí】工教【jiāo】育经费,不断【duàn】加【jiā】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【jiāo】育经费的投【tóu】入。

第六【liù】条 继续教育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实【shí】行【háng】统筹规划、分级负责、分类指导的管【guǎn】理体制。

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负责对全【quán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进行综合管【guǎn】理和统筹协调,制定继续教育政策【cè】,编【biān】制继续教育规【guī】划【huá】并组织实施。

县级以【yǐ】上地【dì】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【bù】门负【fù】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育【yù】工作进行【háng】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。

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【fàn】围内【nèi】依【yī】法做好本行业【yè】继续教育的规划【huá】、管理和实【shí】施工作。

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

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
公需科【kē】目包括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应【yīng】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、理【lǐ】论政策【cè】、职业【yè】道德、技术信息【xī】等基本知【zhī】识。专【zhuān】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【gōng】作应当掌握【wò】的新理论、新知【zhī】识、新技术、新【xīn】方法等专业知识。

第【dì】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【jiā】继续教育的【de】时【shí】间,每【měi】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,其【qí】中【zhōng】,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/3。

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【shì】参【cān】加继【jì】续教育的,计入本人当年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学时:

(一)参加培训班、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;

(二)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;

(三)参加远程教育;

(四)参加学术会议、学术讲座、学术访问等活动;

(五)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
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【dìng】办法,由【yóu】省、自治区、直【zhí】辖市【shì】人力【lì】资源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制定。

第九【jiǔ】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【gēn】据本规定【dìng】,结【jié】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【hé】岗位要【yào】求,组织开展【zhǎn】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【háng】业组织的继续教【jiāo】育活动【dòng】,为【wéi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续【xù】教育提【tí】供便利。

第十条 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岗位要求和职【zhí】业发【fā】展需要,参加本【běn】单位组织的继【jì】续教育【yù】活动,也可以利用【yòng】业余时【shí】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【yì】利用工【gōng】作时间,参加【jiā】本单位组织之外的【de】继【jì】续教育活动。

第十一条 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有关【guān】法律法【fǎ】规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【de】,用人单【dān】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【jiāo】育活动提供保障。

第十【shí】二条 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经用人单位【wèi】同意,脱产或者半【bàn】脱产【chǎn】参【cān】加【jiā】继【jì】续教育活动的【de】,用【yòng】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【dòng】者的约定,支付工资、福利等待遇。

用人单位安排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人员在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时【shí】间之外【wài】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【de】,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【fèn】担方式和相关【guān】待遇。

第十三条 用人【rén】单位【wèi】可【kě】以与生产、教学、科【kē】研【yán】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【jiāo】育活动,建立生产【chǎn】、教学、科研【yán】以及项目、资金【jīn】、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模式。

第十四条 国【guó】家通【tōng】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【jiāo】育项目、区【qū】域人才【cái】特殊培养项目、对口支援等方式,对重点【diǎn】领域、特殊区域【yù】和关键岗位【wèi】的【de】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人员继续教育【yù】工作给予扶持【chí】。

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

第十【shí】五条【tiáo】 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【guǎn】理制度【dù】,完成规定【dìng】的继续教育学时【shí】。

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承担【dān】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【yòng】的,用【yòng】人单位不得指定【dìng】继【jì】续教育机构。

第【dì】十六条 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应当建立本【běn】单位【wèi】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【xù】教育与使用、晋升【shēng】相【xiàng】衔接【jiē】的激励机制,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【wéi】专业技术人员考核【hé】评【píng】价、岗位聘用的重要【yào】依据。

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【jiāo】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【rèn】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职务或【huò】者申报【bào】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。有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续教育作【zuò】为【wéi】职业【yè】资格【gé】登【dēng】记或者【zhě】注册的必要【yào】条件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【wèi】应【yīng】当建立继续教育登【dēng】记管理制度,对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【yuán】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、内容、时间和【hé】考试【shì】考【kǎo】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。

第十八【bā】条 依法【fǎ】成立的高等院【yuàn】校、科【kē】研院所、大型企业的【de】培训机构等各【gè】类【lèi】教育培训机构(以下称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机构)可以面【miàn】向【xiàng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服务。

继续【xù】教育机构【gòu】应当【dāng】具备与继【jì】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【yīng】的场所、设施、教材和人员,建立健全相【xiàng】应的组【zǔ】织机构和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制度。

第十九条 继【jì】续教育【yù】机构应当【dāng】认真实施【shī】继续教育【yù】教【jiāo】学计划【huá】,向社会【huì】公【gōng】开继续教育的范围、内容、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,建立教【jiāo】学档案,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【shí】出具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。

继续教育【yù】机构可以【yǐ】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【jì】术开展远程教育,形成开放【fàng】式的继续【xù】教育网【wǎng】络【luò】,为基层、一线【xiàn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更新行业【yè】内的【de】专业新知【zhī】识结构、提高【gāo】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【gāo】效的【de】服务。

第二十条 继续教【jiāo】育机【jī】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,聘请具有【yǒu】丰富实践【jiàn】经【jīng】验【yàn】、理论【lùn】水【shuǐ】平高的业务骨干和【hé】专【zhuān】家学者,建设继【jì】续教育师资队伍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【yǒu】关规定遴【lín】选培训质量【liàng】高、社【shè】会效益好、在【zài】继续教育方面起【qǐ】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【gòu】,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国家级【jí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【jī】地。

县级以上【shàng】地方人力资【zī】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【jié】合实际,建设区域性、行业性【xìng】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基地。

第二【èr】十二条【tiáo】 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会同有关【guān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,建立健【jiàn】全继【jì】续教育公共【gòng】服务体系【xì】,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【xìn】息综合【hé】服务平台,发布【bù】继【jì】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【hé】专业科目指南【nán】。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【huì】同有关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和行业组织,根据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不【bú】同岗位、类别和层次,加强【qiáng】课程和【hé】教材体系【xì】建【jiàn】设,推荐优秀课程【chéng】和优秀教材,促进优质资【zī】源共享【xiǎng】。

第【dì】二十三条【tiáo】 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和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行业主管部门直【zhí】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,应【yīng】当突出公益性,不得收取费用【yòng】。

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【mén】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【tuō】继【jì】续教育机【jī】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【dòng】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依法通过招标【biāo】等【děng】方式选【xuǎn】择,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【dìng】政府采购【gòu】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。

鼓励和支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【tiáo】 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【dāng】建立继续教育统【tǒng】计制度【dù】,对【duì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人数、时间、经费等【děng】基本情况进行【háng】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【jì】,建立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情况数据库。

第【dì】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其【qí】委托的第【dì】三方评估机构【gòu】可以【yǐ】对继续教育效【xiào】果【guǒ】实施评估,评估【gū】结果作【zuò】为【wéi】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。

第二【èr】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应当依【yī】法对用人单位【wèi】、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【guī】定的情况【kuàng】进行监督【dū】检【jiǎn】查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【wéi】反【fǎn】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五【wǔ】条第二款、第【dì】十六条、第十【shí】七条规定的【de】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【huò】者有关【guān】行业【yè】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责令改正;给【gěi】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员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二【èr】十八条【tiáo】 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违反本规定第八【bā】条第【dì】一款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【dìng】,无正当理【lǐ】由【yóu】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【qī】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,用人单【dān】位可【kě】视情节给【gěi】予批评【píng】教育、不【bú】予报【bào】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【fèi】用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【gòu】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【dì】一款规定的【de】,由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或者有关行业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、有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【mén】及其工作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,在继【jì】续教【jiāo】育管理工【gōng】作中不认真【zhēn】履行【háng】职【zhí】责或者徇私【sī】舞弊、滥用【yòng】职【zhí】权、玩忽职守的,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【zhě】监察机关责【zé】令改正,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【guǎn】人员和其【qí】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【yī】法【fǎ】予以处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9-21起施【shī】行。9-21原人事部发布的《全国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继续教育暂【zàn】行规【guī】定》(人核【hé】培【péi】发〔1995〕131号)同时【shí】废止。

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:
这是【shì】老政【zhèng】策文件了,没想到还在继续【xù】沿用,现在【zài】职称办理越来越麻烦了!职称办理【lǐ】的要求其【qí】实【shí】并没有人性化!

本站访客:968职称咨询请扫描 职称咨询请扫描
Copyright @2017-2027 Power by www.18352411525.com
冀ICP备16025205-2号
19932190230
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,点击进入微信添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