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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继续【xù】教育规定》(省政府今2017年第3号)

截止到目【mù】前,河北省继续教育并未要求百分百必【bì】须有【yǒu】,但是很【hěn】多【duō】人才依旧开【kāi】始大【dà】量【liàng】准备继续【xù】教育课时,且,除河【hé】北省之外,其他很多省份【fèn】都【dōu】已经硬性要【yào】求,所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【shí】引起关注,很有可能影响【xiǎng】后续人【rén】才【cái】的职称申报。 ………

职称证

《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

(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)

9-21 16:53

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发文单位:河北省人民政府

文  号: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号

发布日期:2024-9-21

生效日期:2024-9-21

《河北省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已【yǐ】经9-21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【xiàn】予公布,自9-21起施行。

9-21公【gōng】布的《河北省【shěng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》(省政【zhèng】府令〔1999〕第11号)同时废止。

省长 许勤

9-21



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【wéi】规范【fàn】继续教育活动,提高【gāo】专业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素质,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【néng】力【lì】,根据有关【guān】法律、法规,结【jié】合本省实际【jì】,制定【dìng】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【yù】内的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社【shè】会团体【tǐ】等组织(以下简称用人【rén】单【dān】位)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适用【yòng】本【běn】规定。

本规定【dìng】所称【chēng】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人员,是指按【àn】照国家规定取得【dé】专业【yè】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职【zhí】务任职资【zī】格的在职人员,以及专业技术类公【gōng】务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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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【yīng】当以经济社【shè】会发展和科【kē】技进【jìn】步为导向,以能力【lì】建设为【wéi】核【hé】心【xīn】,突【tū】出针对性、实用性和前瞻性,遵循按需施【shī】教、注【zhù】重实效、保证质量的原则。

第【dì】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【fǔ】应当加强对继续【xù】教育工【gōng】作的领导,将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纳入国民经【jīng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障【zhàng】继续教育工作【zuò】发展。

第【dì】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【tǒng】筹【chóu】规划、分【fèn】级负责、分类【lèi】指导的管理体【tǐ】制。

县级【jí】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【mén】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【xù】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【guǎn】理并【bìng】组织实施【shī】。

省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制定全省继续【xù】教育总体【tǐ】规划。设区的市【shì】、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根据【jù】全省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【yù】规划【huá】。

县级以上有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门根据【jù】全省【shěng】继续教育总【zǒng】体规【guī】划,在【zài】各自职责范围内依【yī】法做好本系【xì】统、本行业【yè】继续教育的【de】规划、管理和实施工作。

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、社会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。

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【zhī】做好本【běn】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。国【guó】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【yù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。企事【shì】业单位【wèi】等【děng】依【yī】照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【guī】和国家、本省有关规定提【tí】取【qǔ】和【hé】使【shǐ】用职【zhí】工教【jiāo】育经【jīng】费;专业【yè】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、专业科目的费用【yòng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【zhōng】列【liè】支。

鼓【gǔ】励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【tǐ】及其他【tā】社【shè】会组【zǔ】织和个【gè】人参与、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活动。

第二章 组织管理

第【dì】七条【tiáo】 用人单位应【yīng】当保障【zhàng】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平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【quán】利【lì】。

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【yīng】当遵守有【yǒu】关学【xué】习纪【jì】律【lǜ】和管理制度【dù】,按期完成【chéng】规定学时。

专业技术人员接【jiē】受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【gǎng】人员【yuán】同等的【de】工资、福【fú】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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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【quán】利受到侵害时,有【yǒu】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【mén】、有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
第八条【tiáo】 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【xù】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
公需【xū】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【dāng】普遍掌握的政治理【lǐ】论、政策【cè】法【fǎ】规、职业【yè】道德、技【jì】术信息等基本知识;专业【yè】科目包【bāo】括【kuò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【zuò】应【yīng】当掌握的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方【fāng】法【fǎ】等【děng】专业知识。

公需科目每年【nián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【bù】,县级【jí】以上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【mén】组织【zhī】实施;专【zhuān】业科目由省有【yǒu】关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确定后,报【bào】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门备案,由县级【jí】以上有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组织实施。

第九【jiǔ】条 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接受继【jì】续教育的时间,每【měi】年【nián】累计不少于90学时。其中,专业科目【mù】学【xué】时不少于总学时的【de】三【sān】分之二。

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:

(一)参加培训班、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;

(二)到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;

(三)参加学术会议、学术讲座、学术访问等活动;

(四)参加远程教育;

(五)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。

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【de】具【jù】体认定办法,由省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制定。

第【dì】十一条【tiáo】 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【bù】门、有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直接举办继【jì】续教育活动的,应当【dāng】突出公益【yì】性,不得收取费用。

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、有【yǒu】关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门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依法成【chéng】立【lì】的高等学校、科研单位、大【dà】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培训的机构(以下简称施教机构【gòu】)举【jǔ】办继续教育活动的,应当【dāng】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,并【bìng】与【yǔ】施【shī】教【jiāo】机构签订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【lì】和义务【wù】。

第十二条 施教【jiāo】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【dāng】向社【shè】会公开继【jì】续教育的范【fàn】围、内【nèi】容、收【shōu】费项目及【jí】标准。

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、合法。

第【dì】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【xù】教育项目相适应的【de】教学【xué】场所、设施设备、教材和人员,建立【lì】健全相【xiàng】应的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机构和管【guǎn】理制度。

施教机【jī】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不同需求,组织本单位【wèi】业务骨【gǔ】干,必要时【shí】可以聘请具【jù】有相应理【lǐ】论【lùn】水平、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【jiā】学【xué】者【zhě】,建立继续教【jiāo】育师资队伍。

施教【jiāo】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【yuán】职业【yè】道德规范,完善教学【xué】质量考核评价体系【xì】。

第十【shí】四条 鼓励施教【jiāo】机构利用【yòng】慕课、微课【kè】、信息【xī】技术【shù】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【shì】和【hé】技【jì】术手段,开展远程继续教育。

第十五条【tiáo】 用【yòng】人【rén】单位【wèi】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建立本单【dān】位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、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,把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【jì】续教育情况【kuàng】作为考核评价、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【jù】。

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参加继续【xù】教育情况应当【dāng】作为聘任【rèn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职务或者【zhě】申报评定【dìng】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。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【dìng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【yù】作为职业【yè】资格登记【jì】或者注册的必【bì】要条件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六条 用【yòng】人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应当对在继【jì】续教育学习中勇于【yú】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【guǒ】或者连续三【sān】年以【yǐ】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【xué】时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,在评先评【píng】优、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。

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【yīng】当对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【rén】员接受继续教育【yù】的种类、内容、时间【jiān】和考试考核【hé】结【jié】果等情况进【jìn】行登记,并向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【mén】报送【sòng】继续【xù】教育有关材料。

第三章 服务保障

第【dì】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【bù】门应当建立健【jiàn】全继【jì】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,提供下列公共服务:

(一)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政策,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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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;

(三)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【píng】台和继续教育师资库、教【jiāo】材【cái】库、项【xiàng】目库;

(四【sì】)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【zhàn】略【luè】,组织【zhī】实施【shī】京津冀继续教【jiāo】育协同发展、雄【xióng】安新【xīn】区【qū】人才培养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【chéng】;

(五)建设河北【běi】继续教育网络大【dà】学,整合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资源,建立继续教育学【xué】分积累与转换制【zhì】度,实现不【bú】同类型学【xué】习成果的互【hù】认和衔接【jiē】;

(六)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,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;

(七)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。

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公共服务:

(一)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;

(二【èr】)建设【shè】本系【xì】统、本行业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继续教育信【xìn】息管理平【píng】台,开发继续【xù】教育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,为本系统、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【jì】续教育提供服务;

(三)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、技术交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;

(四)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。

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和本省有关规【guī】定遴选培训质量高、社会效【xiào】益好、在继续教育方面【miàn】起【qǐ】引【yǐn】领【lǐng】和示范作用【yòng】的施【shī】教机构,建【jiàn】设区域性、行业性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基地。

第【dì】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【jì】续教育统计制【zhì】度和数据库【kù】,对参加【jiā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的【de】人数(次)时间、内【nèi】容、形式、经费等基【jī】本情况【kuàng】进行常规统计【jì】和随机统计。

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【lì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评【píng】估制度【dù】,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或者委托第三方【fāng】评估机构对施教机构的【de】继续教育效【xiào】果【guǒ】实施评【píng】估,评估结果作为政府【fǔ】对【duì】有关继续教【jiāo】育项目支【zhī】持的重要参考【kǎo】。

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、施教【jiāo】机构应当将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【yuán】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如实【shí】载【zǎi】入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员继续【xù】教育证书。继续【xù】教育【yù】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接受继续教【jiāo】育的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。

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、有【yǒu】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【dāng】年继【jì】续【xù】教育证书的记录【lù】情况【kuàng】进行核验。

第二【èr】十四【sì】条 继续【xù】教育证书由省【shěng】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。

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、变造、出借、转让。

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【shàng】人【rén】民政府及其【qí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教育【yù】信息化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,逐步实现继续【xù】教【jiāo】育电【diàn】子注册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二十【shí】六条【tiáo】 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、有关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及其【qí】工作人员,在继续教【jiāo】育活动中【zhōng】徇【xùn】私舞弊、滥用职【zhí】权【quán】、玩忽职守的,对直接【jiē】负【fù】责【zé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【yī】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【zuì】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七条 违反本【běn】规定,企【qǐ】事业单位等【děng】未从职工教育【yù】经【jīng】费中列支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、专业科目费用【yòng】的,由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部【bù】门或【huò】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责令改【gǎi】正【zhèng】。
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八条 违反本规定【dìng】,专业技术人员未【wèi】按规定完成【chéng】继续教育学时的,用人单【dān】位应【yīng】当给予批评教育【yù】;情节严【yán】重的,用人单位可以【yǐ】不予报销或【huò】者要求其退还学【xué】习费用。

第二十九条【tiáo】 违反【fǎn】本规定,施教机构【gòu】发布【bù】的【de】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、不合【hé】法的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有【yǒu】关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给予警【jǐng】告,并责【zé】令改正。

第三十条【tiáo】 违【wéi】反本规定,用人单位【wèi】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、有关行业【yè】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的,由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部门或者有关【guān】行业主【zhǔ】管部门给予警告【gào】,并责令【lìng】改正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9-21起施行【háng】。9-21公【gōng】布的《河北省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继续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暂【zàn】行规【guī】定》(省政府【fǔ】令〔1999〕第11号)同时废止【zhǐ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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