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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【zī】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部【bù】关于《职称评审管【guǎn】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【gōng】开征【zhēng】求意见【jiàn】的通知

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关【guān】于《职【zhí】称评审管理规定【dìng】(征求意【yì】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【qī】:2024-9-21 文章【zhāng】来源:法规【guī】司【sī】发表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【yāng】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【gōng】厅印发的《关于深【shēn】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【yì】见》,进一【yī】步规【guī】范【fàn】职称评【píng】审工作,提【tí】高职称 …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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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《职称评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9-21 文章来源:法规司发表意见
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【de】意见》,进一【yī】步【bù】规【guī】范职称评审工作,提高职称【chēng】评审质量【liàng】,我部研【yán】究起草了《职称评审管理规【guī】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向社【shè】会公开【kāi】征求意【yì】见。公【gōng】众可以通过以【yǐ】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【yì】见:

1.登陆中国【guó】政府法制信息网【wǎng】(网址【zhǐ】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进入首页左侧的“法规【guī】规章草案意见【jiàn】征集系统”提【tí】出意【yì】见。

2.登陆人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【zhàn】(网【wǎng】址:http://www.mohrss.gov.cn),进【jìn】入首【shǒu】页左侧的“政策法规”,在“征求意见”栏目里提出意见。

职称评审政策

人社部职称政策

3.电子邮件:lifachu@mohrss.gov.cn

4.通信地【dì】址: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部法规司(地址:北京市东【dōng】城区【qū】和平里东【dōng】街3号,邮【yóu】编:100013),并请在信封【fēng】上注【zhù】明“职称评审【shěn】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征求意见【jiàn】”字样。
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-21。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
9-21


职称评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,确保职称评审质量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【èr】条【tiáo】 职【zhí】称是【shì】专业技【jì】术人才学术【shù】技术水平【píng】和专业能力【lì】的主要标志。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【yuán】会按【àn】照既定【dìng】标准和【hé】程序对【duì】专业技术人才学术【shù】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。

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【kāi】展的职称评审工作,适用【yòng】本规定。专【zhuān】业化人才服务机【jī】构、行业【yè】协会学会等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组织经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部门【mén】授权开展的职称评【píng】审参照本规定执【zhí】行【háng】。

第四条 各级【jí】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【zhí】称评审【shěn】工作,会同【tóng】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、制【zhì】定评审标准、协调落实职称政策,加强对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作的监督检【jiǎn】查。

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【yǐ】品德、能力、业绩为【wéi】导向【xiàng】,坚持德才【cái】兼备【bèi】、以德为先【xiān】,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【de】专业性、技术【shù】性【xìng】、实践性、创造性,突【tū】出评【píng】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【jì】水平和实际贡献。

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标准实行国家【jiā】标准【zhǔn】、地区标准和单【dān】位标准相【xiàng】结合。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【guān】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【tiáo】件。各【gè】地区结合本地实【shí】际工作【zuò】和从业经历【lì】情况,制定本地区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标准【zhǔn】。具有【yǒu】自【zì】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【kě】制定【dìng】本单位自主评审【shěn】标准。各地区、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。

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

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、认定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学术【shù】技术水平和【hé】专业能力【lì】的组织,依据职称评【píng】审标准和评【píng】审程序【xù】独立开展评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。

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【huò】专业组建,不【bú】得组【zǔ】建【jiàn】跨系【xì】列综合性【xìng】职称评审【shěn】委员会。

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、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。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申请评【píng】审的系列或专【zhuān】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【lì】,能够代表【biǎo】本领【lǐng】域的【de】技术发展水平【píng】。中央有【yǒu】关部【bù】门和单位申请评审【shěn】的【de】职称系列或专业,原【yuán】则【zé】上应当是本单【dān】位主体系列或专业。

(二)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。

(三)申请评审的系【xì】列或专业【yè】具有足【zú】够数量且【qiě】符合条件的高级【jí】职称评审专【zhuān】家。

(四)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,引【yǐn】领【lǐng】行业发展、客【kè】观【guān】科学【xué】的评审【shěn】标准【zhǔn】,评审工作机【jī】构健【jiàn】全,评审【shěn】制度完备。

组建中级、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。

第八条 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委员会实行【háng】核准备案制度。其中,各地【dì】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报【bào】省级【jí】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门核准备案【àn】;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【wèi】组【zǔ】建的高级【jí】职【zhí】称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报【bào】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核准备案【àn】。中、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【jí】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部【bù】门另行【háng】制定【dìng】。

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,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。

第九条【tiáo】 职【zhí】称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【rèn】委员1至3人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不少【shǎo】于25人,按【àn】专业【yè】组【zǔ】建的高级【jí】职称评审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会【huì】评审【shěn】专家【jiā】不少于11人【rén】。根【gēn】据需要,可按学【xué】科或专【zhuān】业组成若干评议组。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,有推荐、建议权,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。不设评议【yì】组的,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【yuán】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。

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【zài】本专业【yè】同【tóng】行专家中【zhōng】具有较高权威性和【hé】知名度,具有本系列(专业)相应层级职称。

(二)从事本领域【yù】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工作【zuò】,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,实践经验【yàn】丰富。

(三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群众公认。

(四)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,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。

人社部职称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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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。

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、中央【yāng】有关部【bù】门和单位,可按【àn】系列(专业)建立职【zhí】称评审专家【jiā】库。建立【lì】专家审【shěn】核【hé】、退【tuì】出机制,实行动态调整。

第【dì】十二【èr】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【shì】部【bù】门,负责受【shòu】理职称申报、审核申报材料、组织评审、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三【sān】条 职【zhí】称评审的【de】专【zhuān】业、级别和申【shēn】报时间、地点等有关事项,由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办事机【jī】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【gōng】布。

第三章 申报推荐

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【shěn】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共和【hé】国宪法和法律,具备良【liáng】好的职【zhí】业道【dào】德和敬业精神,符合相【xiàng】应系列或专业、相【xiàng】应级别【bié】职称评审申报条【tiáo】件。

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【de】时间内,向相应【yīng】专业【yè】和级别【bié】职称评审办【bàn】事机【jī】构或其指定的代办【bàn】机构提交职【zhí】称申报材料,对申【shēn】报材料【liào】实行诚信承诺制【zhì】度。

第十六条 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【àn】照程序对申报材料【liào】和履职情【qíng】况进行重点审【shěn】核,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【nèi】部进行公示。经【jīng】公示无【wú】异【yì】议后,工作单位【wèi】按照管理权【quán】限将个人申报材料【liào】逐级上【shàng】报。

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【jīng】济组织、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、自由【yóu】职业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才申报职称【chēng】,可以由工作【zuò】单位【wèi】、人事【shì】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【de】其他机构履【lǚ】行审核【hé】、公【gōng】示和【hé】推【tuī】荐【jiàn】程序。

第十【shí】八条【tiáo】 取【qǔ】得重大基础研【yán】究和前沿技术突破【pò】、解【jiě】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,在【zài】经济【jì】社会【huì】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【chū】重大贡献的专业【yè】技术人【rén】才,可【kě】以【yǐ】直接申报评审高级【jí】职称。引进的海外高层【céng】次人【rén】才和急需紧缺人才,可【kě】以适【shì】当放宽资【zī】历、年限等条件限制。

第十九【jiǔ】条 港澳台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人才、外籍人员的【de】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申报办法由各地区、中【zhōng】央有关部门【mén】和单位另行制定【dìng】。

第四章 受理审核

第二【èr】十条 职称评【píng】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【lǐ】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【bào】材料,并对申报【bào】材料进行重点审核。申报【bào】材料不完整、不规范【fàn】的,应当在规定【dìng】期限内【nèi】一次性【xìng】告知需要补正的【de】全部内容。逾期未【wèi】补正【zhèng】的,视【shì】为【wéi】放【fàng】弃申报。发【fā】现【xiàn】弄虚作假行【háng】为,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。

第二十一【yī】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【hòu】,向职称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报告审核基【jī】本情况,提交【jiāo】符【fú】合条件【jiàn】的申【shēn】报人材料【liào】和书面审【shěn】核意见。书【shū】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【jī】构承办人和负责人【rén】签【qiān】字,并加盖该办【bàn】事机构印章。

第五章 组织评审

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【gēn】据评审系列(专业)特点和申报人员的【de】实际工作【zuò】和从【cóng】业【yè】经历情况,考【kǎo】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【píng】,并【bìng】给出初【chū】审意见。不设评议组的【de】,由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委【wěi】员分工负责上述【shù】工作。对申报【bào】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【shěn】专家参加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三条【tiáo】 每次参【cān】加评审会议的评【píng】审专家不少于评【píng】审委员【yuán】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【zhǔ】持,采用材料【liào】评审、个人述职、面试答【dá】辩、说课讲课、实践操作或业绩展【zhǎn】示等评价方式【shì】。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成员【yuán】向【xiàng】评审【shěn】委员会介绍初审【shěn】和评议情【qíng】况,提【tí】出推荐意【yì】见;评审【shěn】委员会【huì】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【fèn】讨论【lùn】,投【tóu】票【piào】表决【jué】。同意票数达到【dào】出席【xí】评【píng】审会议的【de】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【èr】(含【hán】)以上即为评审通【tōng】过【guò】。未出【chū】席评审会议的【de】评审专家不得委【wěi】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【piào】。

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,职【zhí】称评审委员【yuán】会【huì】评审专家为申报人【rén】填【tián】写评审【shěn】结论,主任委员或者副主【zhǔ】任【rèn】委员对评【píng】审结【jié】果签字确认,并【bìng】加【jiā】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。

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【yì】应当全程记录,记录【lù】内容包括评审日【rì】期、出席评【píng】委、评审对【duì】象、评委【wěi】发言摘要、投票结果等。会议记录由会议主【zhǔ】持人及记【jì】录人签名,并【bìng】做好归【guī】档保密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。

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【yì】实行封闭管理,评审专家名单【dān】不对外公【gōng】布,职称评【píng】审办事机构工作【zuò】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和评审专家在评【píng】审工作保密【mì】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,不得私自接收评【píng】审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,不得利【lì】用职【zhí】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【yì】。

第【dì】二十七条【tiáo】 职称评审【shěn】实行回避制度,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【jiē】利【lì】害【hài】关系人【rén】参加职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时,应当申请回避【bì】,或者由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办【bàn】事机构通【tōng】知其回避。

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【píng】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【dù】,评审通过人员名单【dān】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【gōng】作日。对【duì】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【shì】反映的问题【tí】线【xiàn】索,要逐【zhú】一复【fù】查。

评审结果【guǒ】和评审工作【zuò】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应【yīng】当及时报【bào】送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管理部门。对【duì】评【píng】审通过【guò】经【jīng】公示无异议的人员,由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【chēng】管理部门【mén】确认。

第【dì】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【guǒ】有异【yì】议的【de】,可以【yǐ】向职【zhí】称评审【shěn】办事机构提出复核【hé】申请【qǐng】。对违【wéi】反评审程【chéng】序【xù】确有可【kě】能影响评审结果的,评审办事机构【gòu】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,并【bìng】将复核结【jié】论告【gào】知申报人。

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【chēng】评审专家库的,在组【zǔ】织召开评审会议前【qián】,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【zhuān】家【jiā】,组成评【píng】审委员会开展【zhǎn】评审工作。

第三十一【yī】条【tiáo】 本【běn】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,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【píng】审权的【de】地区、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【shěn】。委托评审由专业【yè】技术人【rén】才所在【zài】单位提出【chū】申请,高级【jí】职【zhí】称的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评审【shěn】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【hán】,中【zhōng】级职称的【de】委托评审由县级【jí】以【yǐ】上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出具委托函。中央有关【guān】部【bù】门和单位需要委【wěi】托评审的,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【tuō】函。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,评审结果无效。

第三十二条【tiáo】 职称评审【shěn】结果【guǒ】在本地区、本【běn】单位内【nèi】部有效【xiào】。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跨【kuà】区域、跨单位【wèi】流动时,评审结果可【kě】按照职称管【guǎn】理权限重新【xīn】进行考核、评审或确认。

积极探索【suǒ】跨【kuà】区域职称互认,具【jù】体办法由省级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障部门会同有【yǒu】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
第六章 评审服务

第三十【shí】三条 各地区、中央有关【guān】部门和单位应当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全覆盖、可及性、均等化【huà】的要求,建立权【quán】利平等、条件平【píng】等、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【fú】务【wù】平台,减少纸【zhǐ】质证明材料,缩短【duǎn】办理【lǐ】时限,提供【gòng】便捷【jié】化服务。

第三十【shí】四条 加【jiā】强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信息化建设,推【tuī】广在线【xiàn】评审【shěn】,逐步实现网上受理、网上【shàng】办理、网上反馈。开通在线咨询、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。

第三十五条 建【jiàn】立职称评审信【xìn】息化管理系统,统一数【shù】据标准,规范【fàn】评审【shěn】结果【guǒ】等数据采集,实现系统的【de】省【shěng】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【xiàng】上归集,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【jù】集【jí】、整合和共享。

第三十【shí】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【ān】全和个人【rén】隐私【sī】的前提下,逐步开放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。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。

第七章 监督管理

第三【sān】十【shí】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【bù】门和行【háng】业主管部门按【àn】照职责分工,对【duì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、检查【chá】,受理【lǐ】举报、申诉【sù】并负责核查【chá】和裁定。

第三十八【bā】条 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【xiàn】,通过座谈、走访、查【chá】询【xún】档案、质询【xún】、约谈等形式定【dìng】期对【duì】职称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工作情况进【jìn】行抽查、巡查,抽查、巡查【chá】结果向社会【huì】公开。

第三【sān】十【shí】九条 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办事机构【gòu】应当严格执行物价、财政部门核【hé】准【zhǔn】的收费标准【zhǔn】,自觉【jiào】接受【shòu】监督和审计。

第八章 法律责任

第【dì】四【sì】十条 实行学术【shù】造假“一【yī】票否决制”,申报人员通过弄虚【xū】作假、暗箱操作【zuò】、以权【quán】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【wéi】取【qǔ】得【dé】的职称,予以【yǐ】撤销【xiāo】,记入诚信档案,纳入全国信用信息【xī】共享平台。

第四十一【yī】条【tiáo】 评审【shěn】工作人员【yuán】违反评审纪律【lǜ】,徇私舞弊【bì】、暗【àn】箱操作【zuò】或有【yǒu】其他违纪【jì】违【wéi】规行为【wéi】的,调离评审工作【zuò】岗位,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;涉嫌违法的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四十二【èr】条 工作【zuò】单【dān】位没【méi】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,或【huò】出具虚假材【cái】料的【de】,视情况进行【háng】通报【bào】批评【píng】,并按【àn】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【rén】和经办人员责任。

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,或利用【yòng】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便利为本人【rén】或他人谋取【qǔ】不正当利益的,取消【xiāo】评【píng】审专家资格【gé】;情【qíng】节严重的,通报批评并【bìng】记【jì】入诚【chéng】信档【dàng】案【àn】;涉嫌违法的,追究【jiū】其法律责【zé】任。

第四十四【sì】条 职称评【píng】审委员【yuán】会【huì】未经【jīng】核准备案或【huò】超越职称评审权限、擅自扩大评【píng】审范围,评【píng】审结果无效;违反有关政策规定、评审程【chéng】序及纪律要求,不能保【bǎo】证评审质量【liàng】,造成社会【huì】不良影【yǐng】响的,视【shì】情况停止【zhǐ】开展工作、限期整改、宣【xuān】布评【píng】审结果【guǒ】无【wú】效;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【chēng】评审权,并追【zhuī】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【rèn】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四【sì】十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【qū】、直辖【xiá】市、新疆生【shēng】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【yāng】有关部门和单位,可依据本规定【dìng】,结【jié】合实际【jì】制定本【běn】地区、本单位职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管理【lǐ】办法或实施细则。

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。原人事部【bù】《企事业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评【píng】聘专业技术【shù】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》(人职发〔1990〕4号【hào】)、《关于重新组建专业【yè】技术【shù】职务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有关事项【xiàng】的通知【zhī】》(人职发【fā】〔1991〕8号)、《关【guān】于高级【jí】职务任职资格评【píng】审委员会有【yǒu】关问题的通知【zhī】》(人职【zhí】发〔1992〕5号)、《关于印发<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【fǎ】>的通知》(人职发〔1994〕14号)同时【shí】废止。



关于《职称评审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

《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管【guǎn】理规定(征求意见【jiàn】稿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规定》)是深化职称制度改【gǎi】革【gé】的一个基础性【xìng】配套规定,在起【qǐ】草过程【chéng】中,以落【luò】实中央深【shēn】化职称【chēng】制度改【gǎi】革【gé】精神为指【zhǐ】引,以修订原有【yǒu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【fǎ】为基【jī】础【chǔ】,将【jiāng】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的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完善,集中围绕评审这【zhè】个比较重要的【de】环节【jiē】,把职称工【gōng】作要求程【chéng】序化、制【zhì】度化。《管理规定》共9章46条,主要内容包括:

一、完善评审【shěn】委员会相关【guān】制度。明确【què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委员会的职责及组建要【yào】求,界【jiè】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【fàn】围,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评审委员会;完善【shàn】评审专家遴选机制,加强评审【shěn】专家【jiā】库【kù】建设【shè】,建立专家审【shěn】核【hé】、退出【chū】机制;健全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【shěn】规则【zé】,明【míng】确【què】评审【shěn】委员会工作人【rén】员和评审专家【jiā】责任;规定【dìng】评审委员【yuán】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。

二、建立【lì】绿【lǜ】色通道。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【pò】、解决【jué】重大工程技术【shù】难【nán】题【tí】、在【zài】经济社会【huì】各项【xiàng】事业【yè】发展【zhǎn】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,可以直接申报【bào】评审高级职称;对引【yǐn】进的海外高层【céng】次【cì】人才和急需【xū】紧缺人才,可以适当放宽资历【lì】、年限等条件限制,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【tōng】道【dào】。

三、下放【fàng】职称评审【shěn】权【quán】限。一【yī】是【shì】在适【shì】用范围上,专业化【huà】人才评价机【jī】构、行业协【xié】会学会等社会组【zǔ】织经授权开展的职【zhí】称评审【shěn】均按本规【guī】定执行。二是在组织实施上,逐【zhú】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【dào】符合条【tiáo】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,推【tuī】动【dòng】高校、医院、科研【yán】院所、大型企业和其他【tā】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【yè】单位按照管理权【quán】限自主开展评审。三是在监【jiān】督管理【lǐ】上,对于【yú】开展【zhǎn】自主【zhǔ】评审的单【dān】位,不再审批评审结果,改为【wéi】事后【hòu】备案管理【lǐ】。

四、加强【qiáng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监督。建立职【zhí】称评审公示制度、回避【bì】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、复查制【zhì】度和随机抽查、巡查制度【dù】,加强对评审全过【guò】程的监督管理,确保职称评审的【de】客观公正,增强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的公信力。

五、严肃评审纪律。规定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委员会【huì】违反政策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,视情况停止评审工作、限期整改、宣布评审【shěn】结果【guǒ】无效,直至收回评审权;评审工【gōng】作人【rén】员违反【fǎn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纪律【lǜ】的,进行追责;评【píng】审专家违反评审【shěn】纪律【lǜ】的,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【àn】;职称申【shēn】报人员【yuán】弄虚【xū】作假的,实【shí】行“一票【piào】否决”,对通过【guò】弄【nòng】虚作【zuò】假、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【háng】为取得的职【zhí】称,予以【yǐ】撤销,记入诚信档【dàng】案,纳【nà】入全国信用信【xìn】息共享平台。

来自北京市客户的评论:其实早就该整顿了,职称太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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