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称评审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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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

第一【yī】章总则第一条根【gēn】据《中共【gòng】中【zhōng】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【tīng】印【yìn】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【de】意【yì】见〉的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》(中【zhōng】办发【fā】〔2016〕77号)、人力【lì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深化经【jīng】济专业人 ………

职称证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号)、人【rén】力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和社会【huì】保障部《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9〕53号)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内党【dǎng】办【bàn】发【fā】〔2017〕36号)精神,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【de】引领作用,科学、客观、公【gōng】正评价经【jīng】济系列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人员,促进【jìn】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评审条件。

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【shì】用【yòng】于全【quán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【gōng】商管理、农业经济【jì】、财【cái】政【zhèng】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、金融、保险【xiǎn】、运【yùn】输经【jīng】济、人力资源管理、旅【lǚ】游经济、建【jiàn】筑与房地【dì】产经济、知【zhī】识产权等经济工作【zuò】的在职在岗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。

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【tū】出【chū】品【pǐn】德、能力和业绩评价导【dǎo】向,坚持把【bǎ】职业道德放在【zài】评价首位,对违法【fǎ】、失信和学术不【bú】端【duān】人员【yuán】在评【píng】审中实施一票否决,激励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系列专业【yè】人员提高职【zhí】业道德操守。切【qiē】实克服【fú】唯学【xué】历、唯【wéi】资历、唯论文、唯奖项的倾【qīng】向,注重考察【chá】经济系【xì】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、创新性和实【shí】际贡献。

第四条【tiáo】经【jīng】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【chēng】设副高级和正高级,对应的职【zhí】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【jīng】济师、正高级经济师【shī】,并【bìng】与事业单位岗【gǎng】位设置相衔接,正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对应专业技术【shù】岗【gǎng】位一至四级【jí】,副高级对【duì】应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岗位五【wǔ】至七级。

为进一步体现【xiàn】专业属性【xìng】,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【zhí】接以专【zhuān】业命名。人力【lì】资源管理专业的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名【míng】称为高级人力资【zī】源管理师、正高【gāo】级人力资源管理【lǐ】师;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【chēng】为高【gāo】级知识产【chǎn】权师、正高级知识产【chǎn】权师。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【hòu】标【biāo】注,如高级【jí】经济师(金融)、正高【gāo】级经济师(财【cái】政【zhèng】与税收)等。

第【dì】五条取得【dé】会计、审计专【zhuān】业技术资格【gé】,或取【qǔ】得【dé】房地【dì】产估价师、拍卖【mài】师、资产评估【gū】师、税务师职业资格,或工程【chéng】咨询(投资)、土地登记代理人、房地产【chǎn】经纪人、银行业【yè】等【děng】领域【yù】相关职业【yè】资格,可对【duì】应经【jīng】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,并可作为申报【bào】高一【yī】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。

第六条【tiáo】经【jīng】济系【xì】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【shì】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,通过【guò】统一资格考试【shì】和评审【shěn】委员【yuán】会评审,由自【zì】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【zhǔn】备案后方【fāng】可【kě】取【qǔ】得。

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

第七条【tiáo】拥护【hù】中国共产【chǎn】党领导,热爱祖国,遵守中华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共【gòng】和【hé】国宪法等【děng】法律【lǜ】法规制度,践行社会主义核【hé】心价值观,树【shù】立中华民【mín】族【zú】共同体意【yì】识;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【hé】敬业精【jīng】神,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;热爱经济工作,具备相应【yīng】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【yè】务技能,积极为【wéi】自【zì】治【zhì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八条【tiáo】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【dù】考【kǎo】核均【jun1】为称职【zhí】(合格)以上,并按要求参【cān】加继续教育。

内蒙评职称

内蒙职称

第九条学历(学位)、资历条件

(一)申报正高【gāo】级经济师【shī】职称,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【xué】历或学士及【jí】以上学位【wèi】,且取得高【gāo】级经济师职称后,从事【shì】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【xiàng】关工作满5年【nián】。

(二)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具有博士【shì】学位,且【qiě】取【qǔ】得经济师职称后,从事与经济师【shī】职责相关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满2年【nián】;

2.具【jù】备硕士学位【wèi】,或第【dì】二学士学位或研【yán】究【jiū】生【shēng】班毕业,或大学本科学【xué】历【lì】或学【xué】士学位,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【hòu】,从事与经济师职【zhí】责相关工作满5年;

3.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,从事与【yǔ】经济师【shī】职【zhí】责相关工作满10年。

第十条破【pò】格【gé】申报条【tiáo】件和【hé】免试条件按照【zhào】评审年度自【zì】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【dìng】执行。

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

第十【shí】一条申报【bào】人员除具备【bèi】第【dì】二【èr】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【tiáo】件外【wài】,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。

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

(一)专业理论水平

1.具【jù】有系统、深厚的专业【yè】理【lǐ】论和实务经验,熟悉与本专业【yè】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和【hé】经济【jì】政策【cè】。

2.熟练运用【yòng】经济工作专业理【lǐ】论、方法、技巧【qiǎo】和相关政策法规【guī】,高标准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设计、实施和评【píng】估【gū】经【jīng】济项目或活动方案,提升经济运行水【shuǐ】平。

3.具有较强的综合分【fèn】析能力和解【jiě】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【wèn】题的能力,能【néng】够针对具体经【jīng】济问题开展【zhǎn】经济工作政【zhèng】策【cè】、理【lǐ】论与实务研究,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【lǐ】念和【hé】专业方【fāng】法,为本行业(地区、部门)经【jīng】营管理【lǐ】政策的【de】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
(二)工作能力

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有5年以上主持大、中型企业、事业单【dān】位的【de】经济【jì】管理工【gōng】作经历,或【huò】作为【wéi】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【dà】、中型企业、事业单位的经【jīng】济工作经历,或有10年以上主持【chí】小型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的【de】经济工作【zuò】经【jīng】历。

2.主【zhǔ】持或主【zhǔ】要【yào】参与国家、自治区【qū】(省、部【bù】)级、盟【méng】市(厅、局)级项目的前期【qī】论【lùn】证、建设管理、后评估等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并达到预期目标。

3.作【zuò】为主要完成【chéng】人(额定人员【yuán】)获1项以【yǐ】上自治区(省、部)级专业成果奖。

4.主【zhǔ】要【yào】参与制定盟市【shì】(厅、局)级【jí】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【jīng】济政策、重点行业规划以【yǐ】及重要规章制度【dù】、开展相【xiàng】应层次课题研究等。

5.指导【dǎo】经济工作从业【yè】人员高效【xiào】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【shì】(厅、局)级项目3个以上,并【bìng】通过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督导,改【gǎi】进工作方法,提【tí】高本行业职业【yè】能力水平。

(三)工作业绩与成果

申报人【rén】员需【xū】长期【qī】从事本专业工作,业绩突出,能够主持完成本专【zhuān】业领【lǐng】域重大项目,能够【gòu】解决重【chóng】大技术问题【tí】,取得了显著【zhe】的经【jīng】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【yì】,取【qǔ】得相应副高【gāo】级职称后,具备【bèi】下列【liè】条件中的3条:

1.作为第一【yī】作者,公开出【chū】版【bǎn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【yè】有较高学术价【jià】值的专著(5万字以上,译【yì】著8万字【zì】以上)1部以上【shàng】或【huò】以第【dì】一作者在自治区(省、部)级以【yǐ】上公开【kāi】出版发行的学【xué】(技)术专业刊物上【shàng】发表专业论【lùn】文3篇以【yǐ】上;非公经【jīng】济组【zǔ】织、旗县及以【yǐ】下【xià】地区工作的人员,为解【jiě】决本地区或本部门(单【dān】位)经济发展中的问【wèn】题而撰【zhuàn】写【xiě】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【lùn】文1篇以上。

2.在主持【chí】企业经济管【guǎn】理工作期间,获得【dé】自【zì】治区(省、部)级企业管理【lǐ】等【děng】方【fāng】面的奖项1项以【yǐ】上,或获得【dé】盟市(厅、局)级企【qǐ】业管理等方【fāng】面的【de】奖项3项以【yǐ】上,或为企业连【lián】续3年【nián】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【chū】贡献,或为企业【yè】的扭亏增盈作出【chū】突【tū】出贡献。

3.主【zhǔ】持1项以上自治区(省【shěng】、部【bù】)级【jí】基础设施建【jiàn】设、技术【shù】改造项【xiàng】目或大中型【xíng】企业的中外投融资、企业改制、兼并【bìng】重【chóng】组等项目【mù】的组织实施。

4.获得自治区(省、部)级以上科研【yán】成果2等奖以【yǐ】上奖项【xiàng】(额【é】定人员)。

5.主要参与【yǔ】制定盟【méng】市(厅【tīng】、局)级以上国民经济中【zhōng】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、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【yǐ】上,主持【chí】制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重点行【háng】业规划、重【chóng】要经济政【zhèng】策、重要规【guī】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,经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批准付诸实【shí】施。

6.主持自治区(省【shěng】、部)级以上科研课【kè】题2项以上【shàng】,并被有关【guān】部门采用【yòng】。

7.在主持企业【yè】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,推动企业获得【dé】1个中国名牌或【huò】2个自治区【qū】名牌【pái】称【chēng】号,或推动企业获得【dé】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【xiàng】实用新【xīn】型专利,所【suǒ】获专利【lì】已实施【shī】并取【qǔ】得【dé】较好【hǎo】的经【jīng】济效益(连续三年【nián】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/年以上,附【fù】当地税务部门证【zhèng】明),本人为创【chuàng】名牌或专利发【fā】挥了重要作用。

8.主持或作【zuò】为主要成员【yuán】参【cān】与【yǔ】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(省、部)级重大【dà】经济活动,取得显【xiǎn】著成【chéng】绩。

9.主持非【fēi】公经济组织(50人以上)经济管理工【gōng】作期间,获得盟市【shì】(厅、局)级【jí】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【jiǎng】项1项【xiàng】以上,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【shàng】取【qǔ】得【dé】显著经济效益【yì】作出突出【chū】贡献。

第十三条高级经济师

(一)专业理论水平

1.系统掌握【wò】本专【zhuān】业经济工【gōng】作专业理论、方法、技巧和相关政【zhèng】策【cè】法规。

2.能【néng】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【huò】经济活动方案【àn】,推【tuī】动经济活【huó】动有序合规开展。

3.有【yǒu】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【lì】,能够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经济工作政策、实务研【yán】究,创新【xīn】经营【yíng】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【fǎ】。

(二)工作能力

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主持企事【shì】业单位的【de】经【jīng】济工作3年以上,或作为主要【yào】骨干连续参与企事【shì】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【shàng】。

2.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【shè】施建设、技术改造【zào】项【xiàng】目或【huò】作为骨【gǔ】干参与【yǔ】单位的中外【wài】投【tóu】融资、企业改【gǎi】制、兼并【bìng】重组、管理创新【xīn】等项目【mù】的方案论证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【shí】施。

3.参【cān】与大【dà】型经济活动的【de】组【zǔ】织工【gōng】作,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【yǒu】影响的【de】经济论坛、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,并在大会上发【fā】表【biǎo】价【jià】值较高的学术【shù】报告或专题演【yǎn】讲【jiǎng】。

4.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。

(三)工作业绩与成果

申【shēn】报人员须长期从事【shì】本【běn】专业【yè】工作【zuò】,业【yè】绩突【tū】出,能够独立主持和【hé】经【jīng】营管理较大项目,取得【dé】了较高的经济【jì】效益和社会效益。取得相应中【zhōng】级职称后,具备下列条件中【zhōng】的【de】2条:

1.作【zuò】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【běn】专业或【huò】相关专业【yè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(5万【wàn】字以上,译著【zhe】8万【wàn】字以【yǐ】上)1部或以【yǐ】第【dì】一作者在自治区(省、部)级以上公开【kāi】出版发行的学(技)术专【zhuān】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;非【fēi】公经济【jì】组织、旗县及以【yǐ】下【xià】地区工作【zuò】的人员【yuán】,为解决本地区或【huò】本部门(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)经济发展中【zhōng】的问题而撰写的【de】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。

2.作为主要【yào】骨干从【cóng】事(3年以上)或参【cān】与(5年以【yǐ】上)大、中【zhōng】型企业的经营【yíng】管理期间,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【jì】效益,或【huò】为企业【yè】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【gòng】献(国家和自治区政府【fǔ】确定一定时期政【zhèng】策性的亏损指标【biāo】企业【yè】除外【wài】)。

3.主持自治区【qū】高新【xīn】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【jiān】,连【lián】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【lǐ】和主要【yào】经济指标达到【dào】本地区同行业先进【jìn】水平(前三名)作出突出【chū】贡献(以盟市【shì】级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证明为准)。

4.主持小型【xíng】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【lǐ】工作期间,连续5年为企【qǐ】业的经【jīng】营管理【lǐ】和主要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指标达【dá】到本盟【méng】市(厅、局)级同行业企业先【xiān】进水平【píng】(前五名)作出突【tū】出贡献。

5.主持1项以上【shàng】自治区(省、部)级【jí】或【huò】2项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盟市(厅、局)级经济项【xiàng】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,经实【shí】践运【yùn】用达到预期目标。

6.作为主要完成人(额定人【rén】员)获自治区(省、部【bù】)级【jí】专业【yè】成果三【sān】等【děng】奖以【yǐ】上奖项。

7.从事行业规【guī】划、经【jīng】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【shàng】,作【zuò】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、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【dù】,经主管部【bù】门批准付诸实施【shī】,取得显著【zhe】的【de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效益和社会效益【yì】。

8.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,推【tuī】动企业获得自治【zhì】区(省【shěng】、部)级【jí】以上名牌产品【pǐn】称号【hào】,或【huò】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【zhū】实【shí】施并取【qǔ】得较【jiào】好【hǎo】的经济【jì】效益(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,附【fù】当【dāng】地税务【wù】部门证明),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【yòng】。

9.作为骨干人【rén】员负责起【qǐ】草【cǎo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、或盟市(厅【tīng】、局)级以上施行【háng】的相关专业【yè】办法【fǎ】。

10.作为【wéi】骨干参与大中型【xíng】企【qǐ】事业【yè】单位经营【yíng】管理【lǐ】,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【huì】效益。

11.主【zhǔ】持或作为主要成员【yuán】参与【yǔ】政【zhèng】府或社【shè】会组织开展盟市(厅、局)级重大经济【jì】活动,取得显著成绩【jì】。

12.主持非【fēi】公【gōng】经济组织【zhī】(30人以上)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,获得盟市(厅、局)级(行业【yè】协会【huì】)企业【yè】管理等【děng】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,或【huò】为企业的扭亏增盈【yíng】作出【chū】突【tū】出【chū】贡献。

第四章附则

第十【shí】四条本评审条件【jiàn】中涉及的工【gōng】作能力、工【gōng】作业【yè】绩、科研成果、论文著作等【děng】均应与经济专业相关,且【qiě】为任【rèn】现【xiàn】职以来取得(工作业绩成果和【hé】获得奖项均应【yīng】为等【děng】级内【nèi】额定人员),并需提供相应【yīng】佐证材料。

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(语)或概念的特定解释:

(一)“主持”是指科研课题、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。

(二)“以上”、“以下”均含本级或本数。

(三)“年”均为周年。

(四)专著译著是【shì】指取【qǔ】得ISBN统一书【shū】号,公开出版发行的专【zhuān】业学术【shù】专【zhuān】著或译著。专业刊物是指取【qǔ】得ISSN(国际标准刊【kān】号【hào】)或CN(国【guó】内统【tǒng】一刊号)刊号的专业学【xué】术【shù】技术期刊。

第【dì】十六条申报【bào】人【rén】员存在伪造、变造【zào】证件、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等申报材料【liào】情【qíng】形的【de】,或有其他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行【háng】为的,取消其评审资格,对已【yǐ】通过评审的人员,取消其职称,由发证【zhèng】机关收【shōu】回其【qí】职称证书,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。

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七【qī】条申报人员除符合【hé】本评审条【tiáo】件所明【míng】确的要求【qiú】外,还须符合评审【shěn】年度自治【zhì】区职称工【gōng】作安排的【de】有关规定,对本评审条【tiáo】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【pái】中另有规【guī】定的【de】,从其规定。

第十【shí】八条本评审【shěn】条件【jiàn】由内蒙古自【zì】治区人力资源和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厅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9-21起施行。

《内蒙古【gǔ】自治【zhì】区正高级【jí】经济师和高级【jí】经济师专业【yè】技术资【zī】格考试评审条件》(内人社发〔2014〕25号)同时废止。

来自内蒙古客【kè】户的评论:没有【yǒu】本科学历【lì】,第一学历高【gāo】中,后来提升了大专学历【lì】,建筑专业,很多年了,再后来【lái】也申【shēn】报了本科,不【bú】过没下,明年下,那明【míng】年【nián】能评高级职称【chēng】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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