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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

职称证

SDPR-2021-0140011

鲁人社规〔2021〕1号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

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:

现将【jiāng】《山【shān】东【dōng】省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9-21

(此件主动公开)

(联系单位: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)



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

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程序,加强【qiáng】职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,优化职称【chēng】评【píng】审服【fú】务,提升职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质量【liàng】和水平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【guān】于深【shēn】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77号)、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【bù】令第40号)、《中共山东【dōng】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【bàn】公厅印【yìn】发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鲁办发〔2018〕1号)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评审【shěn】是按照规定【dìng】的评审【shěn】标准和程序,对专业技术人才品【pǐn】德、能力、业绩的【de】评议和认定。

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、考核、晋升等的重要参考。

第三条

我省各类【lèi】企业【yè】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(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【lǐ】的事业单位除外)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【rén】单【dān】位(以【yǐ】下统称用人单【dān】位)的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才【cái】以及【jí】自由职业者【zhě】参加【jiā】职称评审,适用本【běn】办法。

第四条

职称评审【shěn】坚持德才兼备【bèi】、以德【dé】为先【xiān】、分类评价的原则,科学公正评【píng】价专业技【jì】术人才的职业【yè】道【dào】德、创新能力、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,不【bú】唯学历、不【bú】唯资【zī】历、不【bú】唯论文、不唯奖项。

第五条
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【zé】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【guī】划、综合【hé】管理【lǐ】等工作【zuò】。

市、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【zhí】称评审综合管理和【hé】组织实【shí】施工作。

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在各自职【zhí】责范围内负责本【běn】行业的职称评审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和组【zǔ】织实施工作。

第六条

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省级标准、市级标准。

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、市级标准。

省级标准【zhǔn】由【yóu】省人【rén】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【zhàng】厅会【huì】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,省【shěng】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【jiě】释。

市级标【biāo】准由【yóu】设区的市人力【lì】资源【yuán】社【shè】会保障局【jú】会同市【shì】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,市级行业主管【guǎn】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

第七条

各地【dì】、各部门(单位)开展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作,应【yīng】当按照规定申请【qǐng】组建【jiàn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委【wěi】员会(以【yǐ】下简称评委会)。

评委【wěi】会负责评议【yì】、认定专业【yè】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【yè】能力,对组建单位【wèi】负责,受组【zǔ】建单【dān】位监督【dū】。

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,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。

第八条

我省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、中级、初级三个层级。

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,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。

申请组建评委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拟评审的【de】职称系列(专业)为【wéi】评委【wěi】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的主【zhǔ】体【tǐ】职【zhí】称系列或者专业;

(二【èr】)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【dào】一定规模【mó】,且在行【háng】业内具有重要【yào】影响力,能够代【dài】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【yè】发【fā】展【zhǎn】水平;

(三)具有符合规定条件、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;

(四)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【zhì】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的【de】能力【lì】,办事机构健全。

第九条

评委会实行核准备【bèi】案管【guǎn】理制度,评委会【huì】备【bèi】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,有效期满应【yīng】当重新【xīn】核准【zhǔn】备案。

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,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,实行动态管理。

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,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。

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,管理权限分别是:

(一)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:省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厅【tīng】负【fù】责核准备案,已下放高级评审权的【de】,由设【shè】区【qū】的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【àn】。

(二)中级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:省直部【bù】门(单【dān】位)、省属企业的中【zhōng】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厅【tīng】核准备案,各设【shè】区【qū】的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市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核准备【bèi】案。

(三)初【chū】级评委会:省直部门(单【dān】位)、省属企【qǐ】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部【bù】门、企业总部(指一级企业,下【xià】同)统一审【shěn】核同意后,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,市【shì】直部门(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)、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【zhǔ】管部门、企业【yè】总【zǒng】部统一【yī】审核同意后,由【yóu】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【bù】门核准备案,县【xiàn】(市、区)直部【bù】门(单位)、各类【lèi】企业【yè】的初级评委会由【yóu】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【mén】核【hé】准备案。

第十条

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,且不能为3的倍数。

评委会根据评【píng】审工作需要设【shè】主任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1名,设副主任委员9-21名【míng】。

按【àn】职称系列组【zǔ】建的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【yuán】则上应当为【wéi】: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,中【zhōng】级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不少于11人【rén】,初级评委会【huì】不少【shǎo】于7人。

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,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。

组建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的人数【shù】,按管理权限经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【yì】后【hòu】,可以适当调整。

第十一条

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【yī】)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【jù】备良【liáng】好的职业道【dào】德,作风正派,办事公【gōng】道;

(二)具【jù】有本职称系列(专业)或者相近【jìn】系列【liè】(专业)相应层级的职【zhí】称,从事本领域【yù】专业技【jì】术工作,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【jiào】高【gāo】影响力;

(三)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,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;

(四)

同时评【píng】审正高级、副高级职【zhí】称的高级评【píng】委会或者【zhě】单【dān】独组建【jiàn】的正高级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专家,原【yuán】则上应当具备【bèi】正高级职称。

单独【dú】组建的【de】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【zhuān】家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其中具备正高级【jí】职称【chēng】的人数原则上不【bú】得少于1/3。

中级评委会评【píng】审专家,应当具备中【zhōng】级及以【yǐ】上职称,其中【zhōng】具备副【fù】高级及【jí】以上职称【chēng】人【rén】数不得少于2/3。

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,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。

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【cì】,调整【zhěng】数量应当【dāng】占上【shàng】年度评审专家总【zǒng】数【shù】的1/3以上。

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。

第十二条

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(专业【yè】)建立评委【wěi】会专家库,并报【bào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部门核【hé】准备案【àn】。

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。

第十三条

评【píng】委会组建单位一般【bān】由【yóu】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【yǒu】重要【yào】影响力的【de】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位担任。

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,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兜底组建。

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提出职称评委会组建方案,管理和【hé】监【jiān】督所组【zǔ】建的评委会,组【zǔ】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【tǐ】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履行【háng】以【yǐ】下主【zhǔ】要职责:

(一)发布年度职称申报通知;

(二)审核职称评审材料;

(三)遴选评审专家;

(四)组织召开评审会议;

(五)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;

(六)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;

(七)对评审结果备案公布等。

评委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办【bàn】事机构,或者指定专门机【jī】构作为【wéi】评委会办事【shì】机构,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接【jiē】受组建单位的【de】指导、管理【lǐ】和监【jiān】督。

第三章 申报审核

第十四条

申报职称评审的【de】专【zhuān】业技术人员【yuán】(以下简称申报人【rén】)应当遵守宪【xiàn】法和法律,具备【bèi】良好的【de】职业道德,符【fú】合所【suǒ】申报职称系列(专业【yè】)规定的职称【chēng】标准条件。

公【gōng】务员、参照【zhào】公务员法管理的人【rén】员、离退休人员不【bú】得【dé】参加职【zhí】称申报评审。

受党纪处分【fèn】、政务【wù】处分、组织处理【lǐ】或诫勉【miǎn】等的【de】,在【zài】处分期【qī】或影【yǐng】响期内,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。

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,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。

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,按准入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

申报人一【yī】般按照职称层【céng】级逐级申报职称,高层次人才【cái】等【děng】评【píng】审有特【tè】殊规定的【de】除外。

申报【bào】人应【yīng】当在规定【dìng】期限【xiàn】内提交申【shēn】报材料【liào】,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
申报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。

第十六条

用人单位应当打【dǎ】破档案、身份的限制,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【xù】,对申报【bào】人申【shēn】报材料的合法性、真【zhēn】实性、完整性【xìng】和有【yǒu】效性【xìng】进行重点审核,并在【zài】单【dān】位内部进【jìn】行公示,公示期不【bú】少【shǎo】于5个【gè】工作日,经公示【shì】无异议的,按照职称评【píng】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。

非公【gōng】有制经济【jì】组织申报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【gōng】示【shì】后【hòu】,按照属地原则【zé】可以由所在地的县(市【shì】、区)人力资【zī】源【yuán】社会【huì】保障行政部【bù】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【tuī】荐上报。

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,其【qí】申报评审材料可以由人【rén】事代理【lǐ】机【jī】构或者【zhě】所在社【shè】区、乡镇(街道)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服务机构【gòu】履行审核、公示、上报等程序。

各设区的市应当结合本【běn】地实【shí】际,进一【yī】步明确非【fēi】公【gōng】有制经济【jì】组织、自由【yóu】职业者等申报渠【qú】道。

第十七条

评委【wěi】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开展年度【dù】评审【shěn】工【gōng】作,应当【dāng】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【bào】评审工作具体事项,告知【zhī】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【gōng】作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。

凡【fán】是【shì】通过法定证【zhèng】照、书面告【gào】知承诺、政府部门内【nèi】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【hé】查【chá】、网络核验等能【néng】够办【bàn】理的,不得要求【qiú】申报人员额外提【tí】供证明材料。

第十八条

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实行【háng】分级管理。单位、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【bào】材料进行重点审核把【bǎ】关,符【fú】合要求【qiú】的材料【liào】按管【guǎn】理权限【xiàn】逐级上报【bào】到呈报部门。

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:

(一)申【shēn】报评审初【chū】级职称的,县(市【shì】、区)以下单位的,由其主管部门呈【chéng】报;设【shè】区【qū】的市以上单位的,由申报人【rén】所【suǒ】在单位呈报。

(二【èr】)申【shēn】报【bào】评审中【zhōng】级职称的,县(市、区)以下单位的,由县【xiàn】(市【shì】、区)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【guǎn】部门呈报,设区【qū】的市以上直属【shǔ】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的,由【yóu】其【qí】主管部门呈报;国有企业负【fù】责呈报本企业及【jí】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。

(三)申报评审高【gāo】级职称【chēng】的,设区的市以下单位【wèi】的【de】,由市人力资源社会【huì】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【yè】务主管部门呈报【bào】,省直单位的,由省直主管部门呈【chéng】报;省【shěng】属【shǔ】企业【yè】总部【bù】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【liào】。

(四)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,其呈报权限相应降低一级管理。

经审查认为不【bú】符合申报条件或者【zhě】有问题【tí】的【de】申报人材料,呈报部门有【yǒu】权决【jué】定不予呈报。

申报材料应当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后,评委会方可受理。

第十九条

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按照【zhào】职称【chēng】评审系列(专业【yè】)范围、申报评审条【tiáo】件对【duì】申【shēn】报材料进行重点审【shěn】核。

申报材料不【bú】符【fú】合【hé】规【guī】定条件的,组建单位或者办【bàn】事机【jī】构应【yīng】当一次性【xìng】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【de】全部内容和时限要求。

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本次申报。

第四章 评审管理

第二十条

评委会按照年度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工作【zuò】计划开展工作,原【yuán】则【zé】上【shàng】每【měi】年度召开1次评【píng】审会议。

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。

因特殊【shū】情况无法按时【shí】召开的,应当报【bào】人力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【háng】政部门同意后【hòu】方可延期【qī】。

第二十一条

评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【gòu】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【zuò】日前,根据评审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需【xū】要及申报人员【yuán】专业情况,制定评【píng】审工作方案和评委【wěi】会评审专【zhuān】家建议,报【bào】人力【lì】资【zī】源社会保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同意【yì】后组织实施【shī】。

评审【shěn】评【píng】议前,应当【dāng】组织【zhī】评审专家进行必要【yào】培【péi】训,学习评审标准条件、程序等评审【shěn】文件。

第二十二条

评【píng】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【yuán】主持,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应当全员出席。

经【jīng】过评议,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【de】原【yuán】则,通过无记【jì】名【míng】投票表决,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【huì】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/3以【yǐ】上的即【jí】为评审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

根据【jù】评审工作需要,评委会可【kě】以【yǐ】按照学科或者【zhě】专业组成【chéng】若干评【píng】议【yì】组,专业评议组组长应当由【yóu】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担任。

每【měi】个评议组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不少于【yú】3人,负责【zé】对申报人提【tí】出书【shū】面评议意【yì】见,也可以不设评议组,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【shěn】专家按照分【fèn】工,提出评【píng】议意见。

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【gōng】负【fù】责评议的评审【shěn】专【zhuān】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【kuàng】,作为评委会评议表【biǎo】决的参考【kǎo】。

第二十四条

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,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。

评【píng】审专家及工【gōng】作人员应当【dāng】严格遵守【shǒu】评审工【gōng】作纪律,不得对外泄【xiè】露评审内容,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,不得【dé】利用职务【wù】之便谋【móu】取不正【zhèng】当利益。

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。

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【zhě】其【qí】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【chēng】评审客【kè】观公【gōng】正【zhèng】的,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【huí】避。

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【qíng】形【xíng】的,应当通【tōng】知相【xiàng】关人员回【huí】避。

第二十五条

评审会议结束时,由主任委员或者【zhě】主持会【huì】议【yì】的副主任【rèn】委员宣布投票【piào】结果,评【píng】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【guǒ】签字【zì】确认,加盖评委【wěi】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【huò】者办事机构【gòu】印【yìn】章。

第二十六条

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。

会议记录【lù】内容包括出席评审专家、评审对【duì】象、评【píng】议意见、投票结果【guǒ】等【děng】,归档【dàng】管理。

第二十七条

评【píng】审会【huì】议结束后,评委会组建单位【wèi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,公【gōng】示期不得少【shǎo】于5个工作【zuò】日。

申报人对涉【shè】及本人的评审【shěn】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在公示期间按【àn】照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规定向【xiàng】评【píng】委会【huì】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、进行投【tóu】诉。

申【shēn】请复查本人评审结【jié】果【guǒ】的,应当递交书面申请,评委会组建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办事【shì】机构应当认真核【hé】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【gào】知复查结果。

对公示期【qī】间举报反映【yìng】其他人的问题线索,由【yóu】评【píng】委会组建单位负责【zé】调【diào】查核实。

第二十八条

公示期结束后,按照【zhào】规定报【bào】人力资源【yuán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【mén】或【huò】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【hé】准备案,核准备【bèi】案确认后行文【wén】公布、颁【bān】发职称证书。

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,但未经核准公布的,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。

人【rén】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【zhě】评委会组建【jiàn】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,是【shì】否【fǒu】存【cún】在弄虚作假【jiǎ】、营私舞弊现【xiàn】象,是否及时处【chù】理【lǐ】举报投诉和【hé】个人复查事项,并对【duì】评审通过【guò】人员【yuán】材料进行抽【chōu】查【chá】。

第二十九条

评【píng】审会议结束以【yǐ】后,对评委会评审【shěn】表决未通过的【de】人员,当【dāng】年度【dù】不再重新【xīn】召开会议进行评审【shěn】。

第三十条

我省不具备评【píng】委【wěi】会组建条件的【de】系列(专业【yè】),可以【yǐ】按规定委托中央直【zhí】属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或【huò】者其他省(直辖市【shì】、自治区【qū】)代为评审,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出具。

评委会书面函告委【wěi】托【tuō】评审结果后【hòu】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【zhèng】部门予以公布职称并办【bàn】理职称证书,纳入我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。

评委会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再重复办理证书。

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,不予认可。

第五章 评审服务

第三十一条
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【tīng】牵【qiān】头负责职称评审信【xìn】息【xī】化建【jiàn】设工作,依托【tuō】“山东省【shěng】专业技术【shù】人员管理服务平【píng】台”(以下简称管理服【fú】务平台【tái】),统一数【shù】据标准,规范数据采集【jí】,实现职称申报、审核、评审、公示、备案等网【wǎng】上办理【lǐ】,为职称申【shēn】报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。

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职称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有关的【de】政策、标准【zhǔn】、通【tōng】知等【děng】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公布,并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【zhǎn】评【píng】审工作,采集【jí】评【píng】审数【shù】据。

第三十二条

在【zài】保障信息安【ān】全和个人隐私【sī】的【de】前提下,逐步开放职称信息【xī】查询验证服务【wù】。

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,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十三条

从省【shěng】外、中央驻鲁【lǔ】单位调入我【wǒ】省或【huò】者退【tuì】役安置(转业、自主择业)到我省的专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人员,其职【zhí】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【què】认。

第三十四条

专业技术人【rén】才因【yīn】工作岗位变动,新旧【jiù】岗位【wèi】所对应的职【zhí】称不属【shǔ】于同一系列【liè】(专业),可以申报改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职称评【píng】审。

实行“以考代评”的系列(专业),应当参加相应考试。

改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)职称申报,应当在现专【zhuān】业技【jì】术岗位工作一【yī】年【nián】以上,经单位考核【hé】合格并符合申报系【xì】列(专业【yè】)的职称【chēng】标准条件。

申【shēn】报的职【zhí】称应当与原取【qǔ】得的职称同层级【jí】,申报的【de】系列(专业【yè】)应当与现专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岗位相一致,当年度【dù】不得申【shēn】报高一级职称。

改系列前后从【cóng】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【kě】以累计计算,相关【guān】的业绩成果可以【yǐ】作为【wéi】申报【bào】高一级【jí】职称【chēng】的依【yī】据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第三十五条

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【bǎo】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和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行业主管部【bù】门应当加强对【duì】职称评审工【gōng】作的监督检查,构【gòu】建政【zhèng】府监【jiān】管【guǎn】、单位(行业)自律【lǜ】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【jiān】管【guǎn】体系。被【bèi】检查单位、相关机构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,不【bú】得【dé】拒绝【jué】检查【chá】或者【zhě】谎报、瞒报。

第三十六条

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。

申报人对本人申【shēn】报行为负责【zé】,承诺申【shēn】报内容【róng】及所提【tí】供【gòng】的材料真【zhēn】实、准确【què】,用人单位【wèi】对审【shěn】核【hé】推荐行为负【fù】责【zé】,承诺所推【tuī】荐【jiàn】人员申报【bào】评【píng】审资格条件及申【shēn】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,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。

第三十七条

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【bǎo】障行政【zhèng】部门【mén】和职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【yè】)行业【yè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“双随机【jī】、一【yī】公【gōng】开”加强职称【chēng】工作的监【jiān】管,通【tōng】过质询、约谈、现场观摩、查阅资料【liào】等形式,对各级评【píng】委会及【jí】其组建单【dān】位开展【zhǎn】的评审工【gōng】作进行抽查、巡查,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、复查。

第三十八条

评委【wěi】会组建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纪检监察部【bù】门要加强对【duì】职称评审工作【zuò】的监督,对违反评审【shěn】工作【zuò】纪律或者利【lì】用职权【quán】徇私【sī】舞弊的,应当依纪问责处理。

第三十九条

加强监管信【xìn】息归【guī】集【jí】共享,充分运【yùn】用大数据【jù】等技术,加强跟踪【zōng】预警,提高监管智【zhì】能化水平。

第四十条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行政部门和职【zhí】称系列(专业)行业【yè】主管【guǎn】部门应【yīng】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【chù】假冒职称评审【shěn】、制作和【hé】销售【shòu】假证【zhèng】等【děng】违法行为。

第四十一条

评委会组【zǔ】建单位【wèi】应当依法【fǎ】执行物价、财政部【bù】门核【hé】准的收费标准,自【zì】觉接受监督和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

职称评审工作中,涉【shè】嫌违规违纪的,按【àn】照管理权限【xiàn】和有关【guān】规定,予以核查处理,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【sòng】公安【ān】、司【sī】法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处理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

对能【néng】够采用统一【yī】标准、统一考【kǎo】试评价的【de】初、中【zhōng】级【jí】职称,逐步推行“以【yǐ】考代评”的评价方式。

国家和省已统一实行【háng】“以考代【dài】评”的职称系列(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),不【bú】再开展相【xiàng】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认【rèn】定。

第四十四条

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
(一)经评审取得职称的,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;

(二)经考试取得职称的,从考试最后一天(生效时间)起算;

(三)大、中专毕【bì】业生转正定职取【qǔ】得的职【zhí】称,从具【jù】有职称管理【lǐ】权限的人【rén】力【lì】资源社会保障【zhàng】部门【mén】或者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。

第四十五条

自主评聘单位的具体办法,另行制定。

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,由相【xiàng】关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【lìng】行制【zhì】定【dìng】。

第四十六条

港澳台【tái】居民、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【chēng】申报评审,按照国【guó】家、我省【shěng】的相关规定执行【háng】,应当符合相【xiàng】应【yīng】专业和【hé】级别职【zhí】称【chēng】系列(专业)的标【biāo】准条件,不受【shòu】原职【zhí】称资格限制。

第四十七条

本办法自9-21起施行,有效期至9-21。

原省人事厅《关【guān】于【yú】印发<山东省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技术职务任职【zhí】资格【gé】评审【shěn】办法(试行)>和<山【shān】东省专【zhuān】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>(试行)的通知【zhī】》(鲁人发〔2002〕26号)同时废止。

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

9-21

印发校核人:杨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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